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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4-03-31
一、认真贯彻执行《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》和《湖南省实施〈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〉细则》。
二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专项用于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财政资金,必须专款专用,严禁挤占、挪用和克扣等。
三、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、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补偿17元,其中林权所有单位﹙林农﹚15.5元,管护费0.8元,资源监测、森林防火、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等0.45元,公共管护0.25元﹙省厅统筹﹚。
四、林农个人部分补偿金一律通过乡﹙镇﹚财政“一卡通”存折直补,集体单位部分补偿金由县财政部门拨付。
五、县财政局、县林业局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,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,追究相关人员责任,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